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(guān)于執(zhí)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〉確定罪名的補充規(guī)定(七)》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、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
2021年2月26日
來源:中國警察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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